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实务探讨(一)法律规定与管辖
随着公司的发展,股东多将面临聘请外部职业经理人,从而实现股东所有权与公司管理权的分离。但是公司经营过程中部分股东为实现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抑或手握经营权的管理者们存在的道德风险,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满足自身个人利益。本文拟通过撰写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系列文章,提供解决公司解决内部隐患的方法,以保证公司能够得到长远的发展。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董监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常见的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包括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出售、转移公司资产、关联交易、挪用公司资金、利用或者篡夺公司机会、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等。通常,第三人由于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属于此类纠纷的适用范畴。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实务探讨
一、现行规定
Current Ruls
1.《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5.《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二、管辖
competent court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管辖法院存在不同观点,本文对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要观点进行梳理如下:
01
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该观点认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司诉讼,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辖终42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为福汉公司是否存在转移中航林业公司4.5亿元资金,给中航林业公司造成损失的侵权行为。原审法院认定为侵权纠纷,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中航林业公司诉称的福汉公司转移中航林业公司4.5亿资金,中航林业公司因此遭受损失,诉称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即中航林业公司住所地,中航林业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烟台开发区,本案诉讼标的额为456663014元,达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福汉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原审裁定驳回福汉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02
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涉及公司组织关系,应当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观点认为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属于公司类纠纷,是当公司怠于行使诉讼权利,从而由股东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情形。其最终诉讼权利来源于公司,且最终判决结果承受人亦属于公司,故应当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辖终391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本案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依照本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根据(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已被明文列入该规定第八部分之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第二百五十六项案由,不在该规定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之列。因此,有关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地域管辖,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此外,因本案审理可能涉及收集调取与公司利益相关证据、审查股东代表诉讼的必要性和合法性等,本案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以方便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03
根据被告类型确定管辖
该观点认为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及“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应适用公司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而他人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应适用侵权行为地、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来看,目前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系第一种观点,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即采用侵权行为地、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作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管辖法院。
实践中,由于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常常与公司住所地重合,因此原告在起诉时可以根据诉讼便利,灵活把控管辖法院。
未完待续
敬请期待: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实务探讨(二)构成要件》